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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一起因公众号推送文章而引发的侵害法人名誉权纠纷案件。对于法人名誉权纠纷案件,除适用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四个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外,还需考虑保护法人人格权的特殊规则本案以是否尽到审查义务来推定主观有无过错,认为如果涉案文章已为公众提供尽可能多的相关信息,不存在添油加醋、恶意拼接情形,则尽到了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审查义务;以网络评论自由的界限来推定是否造成损害事实,认为如果文章描述的情况已经得到涉事公司对外印证,不存在失实的可能,则不认定造成公司名誉权受损;以有无引导舆论、造成负面影响来推定因果关系,认为如果公众号的关注量及涉案文章转发量,在文章发布前后没有出现大幅波动,客观上没有引发社会上的爆发式关注,则不存在引导舆论,与社会评价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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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井公司诉正见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2017)沪0110民初22442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马霄燕 王笑怡
基本案情
原告洋井公司诉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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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系钱宝网的主办单位。2017年8月29日,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互联网金融电讯”发布标题为《钱宝再被爆料大额资金很难提现甚至被封号 张XX回应:悬赏十万人肉你》的文章,转载:“钱宝确实跑路了”、“百万以上的账户的确是很难提现”、“被冠以‘分销任务’的项目,实际就是投资理财,保证金就是本金,周期就是投资期限,工资就是收益。”并分析认为:“虽然钱宝网宣称其项目为分销,但其公布的合同范本显示,投资人与钱宝网签订的股权投资协议,也就是说,一旦钱宝网不能按时还款,那也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因为QBII意向书是股权投资协议。”
这些转载和分析毫无事实根据,是对原告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诬陷和诽谤。原告发现后,经向微信平台投诉,该篇文章被删除,但该文章已遭众多自媒体及网站转载。
原告认为,被告未尽注意义务,在未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尤其是在“金融人参考”原文已因违规被删除后,继续转载该歪曲捏造事实的侵权文章,而且通过有选择性的转载和内容编排并添加标题的方式误导公众,从而导致钱宝网及原告的商业信誉和经营信用遭受重大的损害。
原告提出如下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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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令被告在“互联网金融电讯”微信公众号及主流媒体上持续十五天发布道歉信,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由此遭受的名誉损失500,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维权支付的公证费1250元、律师费100,000元。
被告正见公司辩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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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确实原创并于2017年8月29日在自营的微信公众号“互联网金融电讯”中发布了涉案文章,但并未侵害原告名誉权。
首先,该篇文章的素材来源于原告在钱宝网上的声明、钱宝网公众号上的视频文字和网贷天眼网站以及微信公众号“金融人参考”上刊登的文章,是平衡引用了包括原告法定代表人张XX在内的各方公开信息的观点,属于对各方信息进行的客观中立地梳理,并没有超出合理限度,被告没有侵权的故意,也没有违法的行为。
其次,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被告的文章给原告运营及张XX个人造成负面评价,也无法证明其中有因果关系。各大媒体和监管机构对原告的经营行为均有评价,目前在互联网上仍能搜到很多关于钱宝网的评论,比如搜狐网、凤凰网、长江商报、股城网上都可以浏览到很多质疑文章,而被告发布的涉案文章相对来说较为平和理性。
再次,原告法定代表人张XX已向警方自首,警方也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其进行了逮捕和犯罪事实的侦查,由此说明文章中对钱宝网的运营模式的质疑是有事实根据的。
综上,要求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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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9日,被告正见公司在其设立的微信公众号“互联网金融电讯”的资讯详情栏目中推送了题为《钱宝再被爆料大额提现难甚至被封号 张XX回应:悬赏十万人肉你》的文章。“钱宝”即钱宝网的简称,钱宝网主办单位为原告洋井公司,网站负责人及洋井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XX。
文章全文内容如下:8月29日,此前爆料钱宝网跑路微信公号“金融人参考”再次发布文字信息称:“钱宝确实跑路了。消息来自张XX(钱宝网实际控制人身边人,绝对可靠。)“金融人参考”在最新爆料中称:“张XX没想到他刚把总部搬空,被内部人员一不小心泄露了出来。在回答钱宝总部到底在哪的时候,张XX给出的答案是我们是去中心化的。什么叫去中心化?就是总部确实不在了。张XX亲自现身是在为自己拖延时间,昨天张XX现身的地方,不过是钱宝的一个客服办公点。至于钱宝总部如今到底是如何地一片狼藉,这个照片,应该由张XX来提供。我的配图与正文无关,不要抓住这一个点。最后说说提现问题,我朋友的账户,确实提现不了。目前钱宝还可以小额提现,大概是为了搞乱舆论、割肉脱身吧。但是百万以上的账户的确是很难提现了。我朋友提现多次,然后直接被封号......”微信公号“金融人参考”的认证主体为个人,来自于安徽省的女性,最早注册的名称为“姐说金融事儿”,注册于2017年2月2日。目前该微信号共发布三篇文章和一段文字信息,此前的三篇文章都已经被删除。8月27日,微信公号“金融人参考”发表标题《重磅!钱宝网坐实跑路,投资人无法提现!办公室人去楼空!》文章,该文章一夜阅读量突破10W+,但8月28日上午11点左右,该文章被提示因内容违规无法查看。
8月28日上午,钱宝网发布声明称,“金融人参考”文章捏造事实,误导公众和媒体,对其进行攻击和抹黑。钱宝网称已委托律师调查取证,并于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将追诉恶意诽谤者的法律责任,落款是成都钱坤智能系统有限公司。8月28日,张XX通过视频回应称:“这个事哥们你搞大了,你给自己惹了很大的麻烦,因为你惹上我了,我跟别人还不太一样,维不维权的我先不管,反正我一定要找到你,在这里我悬赏十万,人肉你找到你,好吗,你等着。找到你以后怎么办?法律有法律的办法,我基于法律框架之下也有我的办法。你这么伤害我的宝粉,我一定会让你痛不欲生,肯定会让你付出更惨烈的代价,为我的宝粉复仇。”
据媒体此前报道,张XX出生于1969年,在2003年的泛美亚事件中,张XX以向海外输送足球学员为名,先后将50余名小球员送到南美留学。但泛美亚只是与曾在智利足球俱乐部踢球绰号叫做潘乔的球员合作,潘乔注册一家足球学校,泛美亚与其签订训练合同,并每月向其支付1000美元工资,外加场地费和训练费。随后,小球员在乌拉圭生活条件窘迫,1000万左右的资金不知去向,被媒体曝光后,张XX以诈骗罪被判入狱。2012年,出狱后的张XX继续创业并创办了钱宝网。钱宝网虽然有微商业务,但其最重要的业务还是分销,因为这部分的资金量最大,也是维系钱宝网现金流的源泉。据网贷天眼报道,被冠以做“分销任务”名义的项目,实际就是投资理财,保证金就是本金,周期就是投资期限,工资就是收益。至于失败罚金,从产品介绍看可能是提前赎回要扣除的违约金。据此计算,钱宝网“QBII任务”项目的年化利率高达43.6%。虽然钱宝网宣称其项目为分销,但其公布的合同范本显示,投资人与钱宝网签订的是股权投资协议。也就是说,一旦钱宝网不能按时还款,那也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因为QBII意向书是股权投资协议。
上述推送文章中还插入钱宝网七夕特别版《雷声》视频。
同年8月30日,张XX委托代理人刘海峰至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对涉案文章进行证据保全。同日,微信平台接原告投诉后删除了涉案文章。原告确认涉案文章中明显与事实不符之处为:1、钱宝网跑路,总部搬空(转载引自“金融人参考”的文章内容);2、百万以上的账户很难提现,朋友账户提现多次直接被封号(转载引自“金融人参考”的文章内容);3、钱宝网的分销任务就是投资理财,QBII任务项目的年化利率高达43.6%(转载引自“网贷天眼”网站的文章内容);4、张XX以诈骗罪被判入狱,出狱后创办了钱宝网(转载“网贷天眼”网站的文章内容),但该部分内容是针对张XX个人的不实报道,本案不涉及,由张XX个人主张法律权益。
2017年12月26日,原告法定代表人张XX向南京警方自首,其向警方提交的“声明”上写明:“本人张XX系钱宝网实际控制人,自钱宝网运营以来至今,因违反国家相关规定采用借新还旧的方式向投资人吸收资金,目前已无法兑付本金利息,对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深表歉意,我已向公安机关自首,愿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善后事宜,争取宽大处理。”
《人民日报》(2018年1月21日第四版)刊发了题为《交保证金领高额工资背后的庞氏骗局 “钱宝网”非法集资案调查》一文。文中内容有:“围绕此案的相关疑点,记者日前赶赴南京、实地采访办案民警、张XX等主要犯罪嫌疑人和相关企业,还原“钱宝系”“产业帝国”背后的真相。……张XX表示,近年来公司每年都会出现一两次用户挤兑事件。据钱宝公司高管康某回忆,在去年8月钱宝网的一次集中挤兑中,公司通过延长提现的到账时间、提高线上任务的收益率和提高快速提现手续费,才惊险地度过了危机……”
2018年2月1日,经检察机关批准,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依法对张XX等12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执行逮捕。
裁判结果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沪0110民初224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洋井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法人依法享有名誉权。构成侵害名誉权,必须同时满足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被告在其推送的涉案文章中引用转载相关网络媒体内容有无过错?二是涉案文章中是否存在虚构捏造的事实?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被告在其推送的涉案文章中引用转载相关网络媒体内容有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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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庭审调查核实,涉案文章的主要内容是对2017年8月27日、28日两天中关于钱宝网的相关媒体信息的综合梳理以及此前互联网上关于钱宝网及其法定代表人张XX的相关报道,内容来源于微信公众号“金融人参考”、网贷天眼网站,以及原告运营的钱宝网等的推送信息。
被告在引用时已分别注明了出处,且对微信公众号“金融人参考”的认证主体信息以及该微信公众号此前推送文章已被删除的事实作了说明,由此可以判断被告为防止误导公众已在其能力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公开信息,以便公众理性判断。
同时,被告对引用的内容未进行实质性修改,也未加入带有主观感情色彩的评论,添加的文章标题亦未超出或篡改引用的内容,故本院认定被告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推送涉案文章时基本尽到了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不具有明显的过错。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涉案文章中是否存在虚构捏造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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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争议焦点的举证义务在于原告。原告认为有三点不实之处,即原告称“钱宝网跑路,总部搬空”不属实,并提供了钱宝网公示的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客服邮箱以及房屋出租合同用以证明其有真实的注册地址,但上述证据并不能证明涉案文章推送时原告对外公示的注册地址处于实际办公状态,证据缺乏关联性和证明力,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提供了自行统计的客户的大额提现记录用以证明百万以上的账户不存在提现难,但该证据仅为原告自行统计的表格,无其他证据佐证,真实性难以确认,本院亦不予采信,同时原告提供了钱宝网就提现要求、到账时间的说明截屏,从该说明的内容来看钱宝网对单笔提现额度上限予以下调,确实会对百万以上的账户提现造成不便,由此“百万以上的账户提现难”的说法也可成立;原告认为涉案文章提到“分销任务就是投资理财”不属实,但在审理期间其始终未能就钱宝网上线的分销任务的具体经营模式、实质内容以及高收益的来源进行合理说明。
虽然,目前公安机关对钱宝网运营中涉嫌的犯罪事实尚未侦查终结,但从钱宝网的实际控制人张XX向警方的自首声明内容看,张XX已自认钱宝网运营至今采用借新还旧的方式向投资人吸收资金;钱宝网其他高管接受《人民日报》记者采访时陈述2017年8月钱宝网以限制提现等方式来防止挤兑的情况,均能印证涉案文章提到“分销任务就是投资理财”、“大额提现难”存在一定的事实依据。
综上,原告并未能举证证明涉案文章内容失实且造成了其名誉权受损的事实和后果,故其诉请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言论自由、舆论监督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原告作为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对社会公众、企业和其他组织等出于正当目的的网络评论、舆论监督负有一定程度的容忍义务。
应当指出,原告对质疑钱宝网经营模式、揭露其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正当舆论监督不但未对照自省和纠正,反而试图以诉讼方式压制社会公众的监督,掩盖其涉嫌的违法犯罪事实,是滥用诉权的表现,显属恶意,应予驳回。
案例评析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侵害法人名誉权纠纷案件属于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故应当按照一般民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去衡量,即构成名誉权侵权必须具备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四个侵权要件。
一、以是否尽到审查义务推定主观有无过错
主观上有过错是认定侵权事实的要件之一,该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在实践中,因撰写、发表、转载批评文章而涉诉的单位,一般会将写作、转载目的归结为用典型警世、以预防犯罪,以此抗辩其主观没有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过错。但即便如此,在司法实践中还是有不少法院将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的主体认定为有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主观过错。
在本案中,涉案文章的内容是对相关媒体就钱宝网的信息梳理,未加入带有明显主观感情色彩的评论,添加的文章标题亦未超出或篡改引用的内容,可见正见公司不存在杜撰、批评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故意,故审查正见公司是否尽到文章拼接、刊登的合理注意义务成为关键。
首先,涉案文章已为公众提供尽可能多的相关信息,方便公众理性判断。经注明内容来源,并标有引用出处,且对其中一家被引用微信公众号的认证主体信息及此前推送文章已被删除的事实做了说明,可见正见公司为防止误导公众已经尽可能的公开引用信息,方便公众参阅、理性判断;
其次,涉案文章不存在添油加醋、恶意拼接情形。通览涉案文章,其由以下几部分组成:“金融人参考”文字信息、“金融人参考”微信公众号情况及文章删除情况、钱宝网官网声明、张XX视频内容、其他媒体报道组成,其中涉及正见公司自己发表的评论仅为“金融人参考微信公众号情况及文章删除情况”等客观描述现状、衔接上下文的语句,并无过度延伸。正见公司仅作为众多媒介之一,对社会事件进行各方信息梳理、客观评价,是行使社会舆论监督的一种形式,也是新闻、出版、著作等媒介言论自由的表现。
可见,正见公司在其公众号上推送涉案文章时基本尽到了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审查义务,不具有明显的过错。
二、以评论自由的界限推定是否造成损害事实
法人的名誉是对法人全部活动的社会评价,与法人商誉、法人信用等经济意义上的概念不同。认定法人名誉权侵权的核心在于“损害事实”与“行为”。在界定侵害名誉权行为的样态中,应当着眼于名誉权与评论自由的调和,并将其作为利益称量的因素。
因此在法人名誉权侵权行为的界定中,应当区分“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作为判断是否侵权的主要因素。在事实陈述行为违法性的认定中,行为人可以事实真实进行抗辩;在意见表达行为违法性的认定中,行为人可以就公共利益事项进行善意的适当评论进行抗辩。
在本案中,虽然洋井公司认为涉案文章中提及的“钱宝网跑路,总部搬空”、“百万以上账户提现难”、“分销任务就是投资理财”不属实,但无法提供客观、直接的证据证明上述说法失实。正见公司抗辩,诉讼后洋井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已向公安机关自首,承认钱宝网运营存在借新还旧,钱宝网高管亦在采访时表明钱宝网以限制提现来防止挤兑。可见,既然以上事实已得到涉事公司对外印证,涉案文章内容就不存在失实的可能,故没有造成洋井公司名誉权受损。
三、以有无引导舆论、造成负面影响推定因果关系
民法上的因果关系问题,本质上是一个如何客观、公正确定责任归属的问题。研究因果关系问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立场和法律政策的立场。所谓实事求是,就是客观地把握事物之间的真实联系;所谓法律政策,就是公正地评价相关事实在法律上的原因。
照常理推断,如果涉案文章引起了大量关注、间接引导了社会舆论,那么涉案公众号会在短时间内大批量涨粉、涉案文章会在短时间内获得大量转发。但本案中,正见公司自营的“互联网金融电讯“公众号关注数及涉案文章转发量,在涉案文章发布前后没有出现大幅波动。
以此可见该文章客观上没有引发社会上的爆发式关注,不存在引导舆论之嫌。并且钱宝网的运营模式受到社会质疑,除了各家媒体对其争相报道外,钱宝网用户的不良反馈、钱宝网法定代表人张XX的投案自首、钱宝网高管现身说法才是社会对钱宝网负评如潮的直接原因。
据此,涉案文章的发布与钱宝网不断走低的社会评价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综上,洋井公司面对质疑非但未对照自省、纠正,反而试图用公权力压制社会监督、掩盖违法犯罪事实,属于滥用诉权,其诉请应予驳回。
以细行律身,不以细行取人。一个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良好的口碑,但名誉的维护主要依托企业自身的合规运营,如果无视自己的软肋、滥用诉权驳斥公众监督,就本末倒置、有失偏颇。当然,在资讯业四通八达、高速发展的今日,作为网络自媒体应当秉持良好的职业操守,把握言论自由的尺度,积极发挥自媒体舆论监督功能。只有这样,才能相互促进、互相补强,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